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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杭检3件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杭州检察 2021-04-27

近年来,为保障“互联网之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杭州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网络犯罪力度,推进网络空间治理。


日前, “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入选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在最高检“推进网络空间治理”11件典型案例中,“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入选。杭州市检察院徐衍参与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点击查看全文)制定推广了杭州经验。


01

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检察机关对“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提出检察建议,浙江杭州警方对两名涉案人作为公诉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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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杭州一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有新进展: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下,此前已被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诉的郎某、何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涉嫌诽谤立案侦查。12月26日,得知司法机关的这一决定后,谷女士当天就在微博平台@当地公安、法院和检察院,表达感谢。专家学者认为,将可耻的、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女士人格受到严重损害,还为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


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


检察机关认为,在此期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该案从自诉转公诉,是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也是司法机关通过办案让法律的原则规定得到体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一位网友评论:“对法定自诉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立案追诉,体现了法治自觉。新时代,网络社会,诽谤犯罪成本必须加大,公民维权成本必须降低。点赞公安、点赞检察!”


02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

典型案例

周某奇、尤某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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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上旬,周某奇伙同尤某杰在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兼职微信群,发布招聘话务员的消息,要求应聘学生到附近营业厅办理电话卡并将卡上交。周某奇、尤某杰以上述方式购得刘某欣等20余名学生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75张,每张卡支付给学生人民币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奇、尤某杰又通过类似方式招募了石某行等130余名社会人员,用大巴车将他们从河北省带至北京市办理400张左右实名制北京电话卡并收购,每张卡支付人民币几十元的费用。


周某奇、尤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奇、尤某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开庭。图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三、典型意义


针对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一)涉“两卡”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


(二)积极开展“断卡”行动,全力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为遏制涉“两卡”类犯罪,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联合整治涉“两卡”犯罪猖獗的重点地区,推动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失信人员,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三)提升法治意识,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社会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各电信运营商、银行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和监督,严格防范内外勾结、规避管控的行为发生,防止非法“两卡”流入社会。


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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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林某乙、张某等人,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林某甲等人通过向他人收买、要求本公司员工注册等方式收集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等),利用上述资料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数百个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将上述账户绑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实现资金的非法支付结算。


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与境外赌博网站联通,协助资金支付转移。赌客在赌博网站点击充值后,赌博网站即向该系统发送指令,系统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与赌客间生成一笔虚假商业交易(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赌客扫描收款码支付赌博资金,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过层层转账后,最终转入赌博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


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


 林某甲等人非法支付结算流程示意图


二、诉讼过程


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卷宗


2019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


2018年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以林某甲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追加认定17家空壳公司账户为涉赌账户并予以冻结,犯罪数额从人民币30亿余元增加至人民币46亿余元,追缴涉案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对林某乙、张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2020年6月22日,林某甲等人提出上诉。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网络犯罪资金流转通道,危害经济金融安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业交易为掩护,依托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账户,短时间内快速流转资金,导致支付结算活动“体外”循环。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不仅极大地便利了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流转,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金融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时,为规避国家监管,往往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等形成“资金池”,伪造正常商业交易层层转账,以掩盖犯罪事实。尤其是对公账户可信度高、交易额度大,更为犯罪分子所青睐。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买卖的黑灰产业链。对此,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的行为,又要深挖线索,一体化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违法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


(三)依法开立、使用支付账户,自觉防范抵制洗钱风险。社会公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注册空壳公司、出售工商资料、对公账户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账户开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风险防控和“反洗钱”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公账户内大额资金流转的监管,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风险。


03

相关报道

此前,《检察日报》《杭州日报》对杭州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相关做法进行了报道。

《检察日报》整版报道

(点击图片查看相关内容)

《杭州日报》相关报道


编辑 | 何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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